close
  • <案例一:當月薪資所得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>

慶宏公司僱用100名員工,102年1月之投保金額總額為300萬元,當月支付相關人員之薪資總額299萬元。
說 明:
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,所以無需扣繳補充保險費。

 

  • <案例二:當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>

華冠公司僱用200名員工,102年1月總投保金額420萬元,當月支付相關人員之薪資總額為500萬元,所以應於102年2月底向保險人繳納補充保險費16,000元。
說 明:
補充保險費=(5,000,000-4,200,000)×2%=16,000元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rock09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